河南省市监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报(2021年第54号)

2021年6月17日 。

进货台账明细完整,农药残留,规格型号250克/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抖客网,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侦查,已全部销售,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商梁市监免罚字〔2020〕9号,河南省商丘市泗洪大薯兄食品有限公司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绿色飞扬炸拌海苔(炒海苔)孜然味150包。

大肠菌群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商丘市梁园区市监局依法对河南省商丘市泗洪大薯兄食品有限公司作出免于行政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可以免予处罚。

涉及我省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核查处置结果通报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天猫大薯兄旗舰店(经营者为河南省商丘市泗洪大薯兄食品有限公司)在天猫(网店)销售的、标称江苏省连云港浩瑞食品有限公司制造的绿色飞扬炸拌海苔(炒海苔、孜然味),生产日期2020-10-18,。

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之规定,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三)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 河南省商丘市泗洪大薯兄食品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20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报》(2021年第21号)。

原标题:【河南省市监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报(2021年第54号)
内容摘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20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报》(2021年第21号),涉及河南省1批次不合格食 ...
文章网址:https://www.doukela.com/xuetang/929.html;
免责声明:抖客网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上一篇:关于征求《学校营养健康食堂建设规范》等2项江西省地方标准意见的函
下一篇:福建省市监局关于印发《市场销售环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